104年春安交通安全宣導---勿行走軌道
政令宣導:
依據《鐵路法》第六章.第57條規定:旅客乘車、託運人託運貨物、受貨人領取貨物,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、車人員之指導。行人、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、橋樑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。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,應暫停、看、聽,注意兩方確無來車,始得通過。但鐵路電化區間,除天橋、地下道及平交道外,不得跨越。
案例宣導:
一、2014年1月 15日傍晚,一名87歲的老翁,於台鐵中壢和楊梅路段,誤闖鐵軌,遭自強車號128班次因剎車不及,老翁當場遭撞死,造成西部幹線,中斷約1.5小時後才雙向通行。
二、桃園縣一名陳姓婦人2012年11月曾在台鐵桃林支線鐵軌旁行走,造成當時行經的台鐵列車緊急煞車,致造成列車停留30分鐘,這名婦人,經桃園檢方偵辦,被依過失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嫌起訴。
~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臺東派出所關心您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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