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Jan 29 Thu 2015 20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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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台東派出所104年年節監察、防貪宣導
- Jan 29 Thu 2015 2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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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-臺東所-{春安工作}{交通(平交道)安全宣導}
- Jan 29 Thu 2015 2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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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-臺東所-{春安工作}{交通(平交道)安全宣導}
- Jan 29 Thu 2015 20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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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春安鐵路(電氣化)交通安全宣導
- Jan 29 Thu 2015 20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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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春安交通安全宣導----勿闖平交道

104年春安交通安全宣導----勿闖平交道
因闖越鐵路平交道易造成重大傷亡,故 (101)年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,將闖越平交道的罰款,由過去處罰新台幣6,000元~12,000元,大幅提高到15,000元~60,000元,並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,駕駛人不得不慎。提醒所有駕駛人:行經鐵路平交道時,應減速慢行,切實遵照相關規定行駛通過,並保持平交道之淨空。如平交道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,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才可通過。切莫一時搶快硬闖或緊迫跟車而造成回堵,如此個人不僅可能因此觸法而荷包失血,也易造成平交道事故,而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。
- Jan 29 Thu 2015 20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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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交通安全宣導----勿酒駕!
104年交通安全政令宣導----勿酒駕!
一、為保障大多數民眾的路權使用,杜絕酒駕公共危險行為,並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。總統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,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.2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)以上而駕車者,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,並自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。
二、交通部也會同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規定各類駕駛人其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,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.2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.05%),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.1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3%)以上者即不得駕車,並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;亦即自6月13日起,各類汽車駕駛人駕車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,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。
一、為保障大多數民眾的路權使用,杜絕酒駕公共危險行為,並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。總統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,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.2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)以上而駕車者,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,並自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。
二、交通部也會同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規定各類駕駛人其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,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.2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.05%),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.1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3%)以上者即不得駕車,並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;亦即自6月13日起,各類汽車駕駛人駕車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,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。
- Jan 29 Thu 2015 20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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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春安交通安全宣導---勿行走軌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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